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相关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5-12-22 字体大小: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国有企业综合管理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受理1.受理责任:明确告知申报单位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需明确告知理由)。
决定2.决定责任:做出决定。审核同意的,制作结果认定文件;审核不同意的,以便函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2376464
受理地点
南阳市张衡东路396号14楼1402室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2376401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