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相关管理工作
|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国有企业综合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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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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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对象 | |||||||||
| 实施依据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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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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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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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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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限要求 |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2376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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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南阳市张衡东路396号14楼14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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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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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237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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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