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2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0月18日
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凡在本市主城区(以南阳市国土空间规划界定为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各县(市)政府,职教园区建设发展中心、官庄工区管委会征收城市配套费或调整征收标准,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南阳市主城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所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
第五条 南阳市主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建筑面积计征。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有关规定执行。征收标准如下:
(一)非工业项目地上、地下建筑每平方米120元。
(二)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房,每平方米60元;除配套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外的生产类用房、科研设施用房,一层每平方米40元、二层每平方米20元,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1元;地下建筑部分每平方米20元。
(三)物流仓储类项目参照工业项目标准执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配套费缴费计算表,到征收部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告知书》,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补缴城市配套费:
(一)已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用途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二)违法建筑依照法律法规确认予以保留的;
(三)在规划核实阶段,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
(四)按照规定应当补缴城市配套费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关于减征、免征城市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减征、免征城市配套费申请,并提供减免依据、项目立项或计划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等相关材料,征收部门审核后出具减免意见。对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项目(包括公益类项目),均应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九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财政投资项目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列入投资预算。
第十条 燃气、热力管网建设(不含小区规划红线内的热力、燃气庭院管网和户内设施建设)坚持企业投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原则。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气供热企业和政府各承担50%,由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委托供气供热企业建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拨付资金,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主城区管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主城区城市配套费征收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制定管网建设资金年度分配计划,并于年初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计划制定后,应严格遵照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管网建设补助,专款专用。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一律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城市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征收的资金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第十四条 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征收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擅自批准减征、免征和缓征城市配套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如期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不得缓缴、少缴。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经催缴仍拒绝缴纳的,征收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缴纳义务人存在违反法定缴纳义务情形的,由征收部门函告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缴纳义务人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依照《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采取惩戒措施,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并由发展改革部门将欠费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将城市配套费缴纳凭证查验纳入审批系统,并设置缴费提醒功能,实现项目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结果及缴费情况等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登记、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通过审批系统平台共享城市配套费征收有关信息:
(一)建设项目立项、计划信息;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验、施工许可、竣工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三)城市配套费缴费计算表及缴费票据信息;
(四)与城市配套费征收相关的其他信息。
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内部核验的证明事项和相关材料,在征收、补缴及减免程序中无需建设单位重复提交。
第十八条 相关审批部门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规划土地核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申请时,均应通过部门共享信息核查城市配套费缴费情况。缴纳义务人未履行缴费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督促其按照规定缴清城市配套费。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履行好部门职责,做好工作节点的审核把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不力造成城市配套费应缴未缴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蒲山镇、潦河镇、红泥湾镇、黄台岗镇四镇镇区的城市配套费暂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征收。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暂按宛政〔2015〕45号文件规定执行。四镇镇区及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由区级自行负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53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宛政办〔2021〕31号)同时废止。市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对本办法执行之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办证时施行的征收标准计征城市配套费。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告知书
相关政策解读:《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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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开发建设的 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根据《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宛政办〔2025〕23号)规定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万元。请你单位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政策规定,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足额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征收部门将函告相关部门依照《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采取惩戒措施,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征收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告知内容如有疑问,可向 (征收机关)咨询反馈,电话: 。
年 月 日
主办:市财政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