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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油价补贴机制的通知(宛政办〔2009〕26号)

宛政办〔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办建〔2009〕3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油价补贴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油价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程序公开透明。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应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个人补贴的兑付,坚持张榜公示制度。

  (二)地方首长负责制。油价补贴落实工作由各县(区)长负总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市油补工作方案,制定本县(区)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所属部门、单位把补贴资金发放到受益对象。

  (三)部门各司其职。市交通、水利、林业、建设部门负责统计、核实、汇总、测算核定本行业基础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市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后,根据财政厅下达我市的分行业补贴金额测算各行业补贴标准,及时下达补贴资金。

  二、油价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种粮农民。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给予补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具体补贴办法另文下达。

  (二)从事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

  (三)城市出租车司机。各地应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尽快调整运价。在运价调整前,中央财政给予临时补贴。

  三、油价补贴机制的确定

  (一)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施补贴前的水平,即汽油高于4400元?吨、柴油高于3870元?吨时,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低于上述价格水平时,国家停止油价补贴。(二)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后,油价补贴随成品油价格的浮动而调整。当成品油价格上涨时,增加补贴;当成品油价格下跌时,减少补贴。(三)油价补贴按年据实结算。

  四、油价补贴的核定和拨付

  (一)基础数据的确定

  1、建立健全我市油补对象基础数据库,继续执行财政补贴基础数据库季报制度。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油补政策,认真核实各县上报的补贴对象基础数据,及时对基础数据库进行更新,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2、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在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基础数据时,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二)补贴标准的确定

  根据省下达我市分行业补贴金额和市级主管部门提供的分行业基础数据,计算分行业补贴标准。

  (三)补贴资金的分配

  1、渔民和渔业企业。按机动渔船的功率数计算分配补贴资金。

  2、国有林业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林业企业按用油量计算分配补贴资金;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按林地面积计算分配补贴资金,考虑到国有林场与国有苗圃之间管理过程中用油量的差异较大,二者之间的用油量比按1:50分配。

  3、城市公交。按折合的车辆标准台数和调整系数(省辖市城区和县调整系数为2:1)计算分配补贴资金。

  4、农村道路客运。按折合的车辆标准台数计算分配补贴资金。

  5、岛际水路客运。按岛际水路客运船舶的功率数计算分配补贴资金。

  6、城市出租车。城市出租车按自然台数计算分配补贴资金。

  市(区)、县(市)出租车补贴调整系数为1.7:1。

  (四)油价补贴的比例

  对从事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城市公交企业,财政全额补贴。

  对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的油价补贴,当汽油出厂价在4400元—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在3870—5070元/吨时,财政补贴50%;汽油出厂价高于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高于5070元/吨的部分,财政全额补贴。对城市出租车司机的临时补贴,当汽油出厂价在4400元—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在3870—5070元/吨时,财政补贴55%,其余部分主要通过优化运营环境、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出租车经营者加强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益予以消化。汽油出厂价高于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高于5070元/吨的部分,财政全额补贴。地方财政负担部分,除省级财政负担50%外,市、县财政按照各级出租车实际拥有量分别负担50%。

  中央财政负担比例维持现行政策不变。

  (五)补贴资金的拨付

  财政部每年4月底前将油价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下达到各省,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油补工作的具体要求,及时将资金逐级下达到各市、县,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厅油补工作的具体要求,及时将资金逐级下达各县区,并按政策规定及时将资金兑付到受益对象。

  (六)补贴资金的发放

  补贴资金逐级下达到各县(区)后,对城市公交、国有林业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的补贴,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企业。出租车司机、渔民和渔业企业、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水路客运经营者的补贴资金兑付,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由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兑付到补贴对象。市属国有林业企业、城市公交、农村客运,由市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分别兑付到林业企业、公交公司、宛运集团;属于宛运集团发包的农村客运车辆,由宛运集团核实兑付,市级出租车由市运输管理局负责兑付。

  五、油价补贴的落实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油价补贴工作的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政府领导为组长,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补贴方案的制定、重大政策的协调以及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补贴工作的指导。

  (二)高度重视,通力协作。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切实搞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明确专门机构和责任人,加强对政策宣传、方案实施、信访处理、督导检查等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为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防止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