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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13 信息来源:xxxx 字体大小:

案例一:新乡市延津县某电动车店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擅自销售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 年 3 月,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电动车店销售的“五星黑马”牌电动自行车配置的电池与合格证标注的电池型号不符。经查,当事人以 1100元/辆的价格购进了 10 辆“五星黑马”牌电动自行车,又从延津县某电池门市部购进“超威”石墨烯超级电池,当事人将购入的电池安装在电动自行车上搭配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9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 3C认证电动自行车案

2024 年 3 月,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淇滨区某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主体销售未经 3C 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3400元,罚款 5 万元。

 

案例三:鹤壁市淇滨区太行路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案

2024 年 3 月,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电动车行销售经营主体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罚款 3900 元。

 

案例四:南阳市邓州市某电动车门市部经营不合格产品案

2024 年 4 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中心对南阳市邓州市某电动车门市部经销的捷马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 TDT009Z)依法进行了质量抽检,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3000 元。

 

案例五: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店销售违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 年 5 月,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店 6 台待销车(型号:TDT1348Z),与随车携带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的参数不符,涉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焦作市孟州市某电动车修配部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更换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案

2024 年 6 月,焦作市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孟州市某电动车修配部一台待售车型号:TDT7306Z,合格证上标示蓄电池类型为铅酸,蓄电池容量为 12Ah,但是实际电动车内安装的电池类型为铅酸电池,蓄电池容量为 20Ah。当事人更换电池后,与《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产品不一致,涉案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2000 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