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相关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执法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违法情形一: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违反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形二: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
违反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执法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违法情形三:生产销售未经CCC 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违反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执法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违法情形四: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要求
违反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处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形五:生产销售未经CCC 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违反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违反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执行主体:公安部门
违法情形六:非机动车逆向行驶。
违反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罚款。
违法情形七: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
违反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执行主体:公安部门
违法情形八: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违反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罚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二)醉酒驾车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执行主体:公安部门
违法情形九: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违反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40 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40 条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河南省消防条例》
执行主体: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派出所、完成赋权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违法情形十: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违规停放充电。
违反法规:《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综合楼、商住楼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居民住宅区的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统一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存放和充电场所,并加强管理。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业主应当遵守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安全教育和指导工作。
处罚依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八、《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执行主体:消防救援部门
违规情形十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违反法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处罚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九、信用监管
执行主体:住建部门
违规情形十二:服务区域存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飞线充电、上楼充电等违法行为,未履行巡查、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责任。
违反规定:《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处理依据:《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 10 分/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