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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管功能类、公益类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豫财企〔2017〕123号


省管功能类、公益类国有企业:

      《河南省省管功能类、公益类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管功能类、公益类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docx


2017 年 11 月 22日


附件1

河南省省管功能类、公益类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省管功能类、公益类国有企业在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的基础上,更好地服务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豫发〔2017〕5 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管企业领导人员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17〕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省管企业负责人,是指经省政府授权由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管功能类、公益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省委和省财政厅党组管理的企业负责人。

省属金融、文化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统一的要求,明确考核标准,严格规范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根据省委省政府战略需要,因企制宜,突出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引导企业更好地发挥在服务省委省政府战略、完成重大专项任务中的作用。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匹配、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构建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既考核年度经营状况又考核任期内企业成长情况和战略性举措推进情况。

(五)出资人考核与行业主管部门,第三方评议相结合。既发挥出资人在经营业绩中的主导作用,又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作用。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财政厅厅长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价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五条 突出不同企业特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的工作性指标和财务性指标及权重。工作性指标与财务性指标的基本分合计100分。功能类企业工作性指标与财务性指标之比为 6:4,公益类企业工作性指标与财务性指标之比为 7:3。

第六条 工作性指标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履行功能(公益)职责、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行业地位和产业贡献等情况。

第七条 功能类企业年度财务性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公益类企业年度财务性指标包括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任期财务性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第八条 根据省管功能类、公益类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提升和发展阶段的需要,省财政厅对财务性指标设置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目标管理

第九条 发挥考核目标引领功能,实现目标管理、过程控制、结果考核紧密衔接和有机统一。

第十条 考核目标包括工作性目标和财务性目标,通过经营业绩责任书予以体现。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企业考核指标上年完成值、前三年完成平均值和行业对标情况,确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基准。

第十二条 考核目标以考核基准为基础确定,原则上不低于考核基准。

第十三条 根据功能类企业与公益类企业的不同特点,工资总额预算可适当与利润总额目标值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十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目标;

(三)奖励与处罚;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省财政厅厅长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由于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工作调动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省财政厅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根据履行功能(公益)职责、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行业地位和产业贡献等情况以及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对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并听取监事会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形成考核意见。在审核过程中,要引入专家或第三方评价机制。

(三)省财政厅将考核结果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省财政厅将确认的考核结果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第十八条 企业应定期报送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对考核期中形成的履行功能(公益)职责、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重大业绩,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 A、B、C、D 四个级别。

第二十一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重大成果认定制度和荣誉体系。对企业在履行功能(公益)职责、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行业地位和产业贡献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采用通报表扬等方式给予鼓励,并作为干部评价和任用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D 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D 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企业,省财政厅对相关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 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考核当期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不稳定事件(含信访责任)、重大资产损失等事项,且企业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告重要事项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落实企业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董事会应制订、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省管功能类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1-2.省管公益类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1-3.省管功能类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1-4.省管公益类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1-5.省管功能类公益类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表


附件1-1

省管功能类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工作性指标(基本分 60 分)

1. 履行企业功能职责方面(20 分):企业在服务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和决策部署、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 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20 分):企业在强化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方面的战略性举措,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改进决策体系和优化管理流程等事项。

3. 行业地位和产业贡献方面(20 分):企业的行业地位提升程度、对产业发展贡献加大程度等。

二、财务性指标(基本分 40 分)

1. 年度利润总额(20 分):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2. 净资产收益率(10 分):指企业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

3. 经济增加值(10 分):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1-25%) 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全额扣除。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三、考核计分方法

(一)工作性指标计分

1.履行企业功能职责方面(20 分):

由企业按照工作性目标项目格式汇总上报,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引入专家评议后认定为一、二、三档,其中:

第一档:履行功能职责取得特别突出成果,得满分。

第二档:履行功能职责取得突出成果,按满分的 80%计分。第三档:履行功能职责取得满意成果,按满分的 60%计分。

2.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20 分):

由企业按照工作性目标项目格式汇总上报,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引入专家评议后认定为一、二、三档,其中:

第一档: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取得特别突出成果得满分。

第二档: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取得突出成果,按满分的 80%计分。第三档: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取得满意成果,按满分的 60%计分。

3.行业地位和产业贡献方面(20 分):

由企业按照工作性目标项目格式汇总上报,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引入专家评议后认定为一、二、三档,其中:

第一档:行业地位取得重大提升或者对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得满分。

第二档:行业地位取得重要提升或者对产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按满分的80%计分。

第三档:行业地位取得提升或者对产业发展做出贡献,按满分的 60%计分。

(二)财务性指标计分 :

1. 利润总额(基本分 20 分):

考核得分为:实际完成值÷考核目标值×20 分。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之比超过 1.5 的按 1.5 计算,低于 0.75 的按 0.75 计算。

2. 净资产收益率(基本分 10 分):

考核得分为:实际完成值÷考核目标值×10 分。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之比超过 1.5 的按 1.5 计算,低于 0.75 的按 0.75 计算。

3. 经济增加值(基本分 10 分):

考核得分为:实际完成值÷考核目标值× 10 分。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之比超过 1.5 的按 1.5 计算,低于 0.75 的按 0.75 计算。


附件1-2

省管公益类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工作性指标(基本分 70 分)

1. 履行企业公益职责方面(25 分):企业在服务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和决策部署、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 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25 分):企业在强化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方面的战略性举措,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改进决策体系和优化管理流程等事项。

3. 行业地位和产业贡献方面(20 分):行业地位提升程度、对产业发展贡献加大程度等。

二、财务性指标(基本分 30 分)

1. 年度利润总额(10 分):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2. 成本费用总额(10 分):指企业当期成本与费用的总计数额。

3. 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10 分):指企业当期成本费用与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收入总额×100%

三、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具体计分方式

(一)工作性指标计分

1.履行企业公益职责方面(25 分):

由企业按照工作性目标项目格式汇总上报,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引入专家评议后认定为一、二、三档,其中:

第一档:履行公益职责取得特别突出成果,得满分。

第二档:履行公益职责取得突出成果,按满分的 80%计分。

第三档:履行公益职责取得满意成果,按满分的 60%计分。

2.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25 分):

由企业按照工作性目标项目格式汇总上报,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引入专家评议后认定为一、二、三档,其中:

第一档: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取得特别突出成果,得满分。

第二档: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取得突出成果,按满分的 80%计分。

第三档: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取得满意成果,按满分的 60%计分。

3.行业地位和产业贡献方面(20 分):

由企业按照工作性目标项目格式汇总上报,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引入专家评议后认定为一、二、三档,其中:

第一档:行业地位取得重大提升或者对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得满分。

第二档:行业地位取得重要提升或者对产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按满分的80%计分。

第三档:行业地位取得提升或者对产业发展做出贡献,按满分的 60%计分。

(二)财务性指标计分

1. 利润总额(基本分 10 分):

考核得分为:实际完成值÷考核目标值×10 分。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之比超过 1.5 的按 1.5 计算,低于 0.75 的按 0.7 计算。

2. 成本费用总额(基本分 10 分):

考核得分为:考核目标值÷实际完成值×10 分。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之比超过 1.5 的按 1.5 计算,低于 0.75 的按 0.75 计算。

3. 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基本分 10 分):

考核得分为:考核目标值÷实际完成值× 10 分。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之比超过 1.5 的按 1.5 计算,低于 0.75 的按 0.75 计算。


附件1-3

省管功能类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1. 任期内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加权汇总指标基本分 40 分。

2. 任期内战略性成长指标基本分 30 分。

3. 任期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基本分 30 分。

二、任期内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加权汇总指标计分

任期内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加权汇总指标=任期内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指标加权平均值÷100×40,其中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权重之比 3:3:4。

三、任期内战略性成长指标计分

1.履行企业功能职责方面(10 分):

由企业按照工作性目标项目格式进行任期汇总,并且进行任期总结,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引入专家评议后认定为一、二、三档,其中:

第一档:履行功能职责取得特别突出成果,得满分。

第二档:履行功能职责取得突出成果,按满分的 80%计分。

第三档:履行功能职责取得满意成果,按满分的 60%计分。

2.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10 分):

由企业按照工作性目标项目格式进行任期汇总,并且进行任期总结,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引入专家评议后认定为一、二、三档,其中:

第一档: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取得特别突出成果,得满分。

第二档: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取得突出成果,按满分 80% 计分。

第三档: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取得满意成果,按满分 60% 计分。

3.行业地位和产业贡献方面(10 分)

由企业按照工作性目标项目格式进行任期汇总,并且进行任期总结,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引入专家评议后认定为一、二、三档,其中:

第一档:行业地位取得重大提升或者对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得满分。

第二档:行业地位取得重要提升或者对产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按满分的80%计分。

第三档:行业地位取得提升或者对产业发展做出贡献,按满分的 60%计分。

四、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

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企业考核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

考核得分为:实际完成值÷考核目标值×30 分。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之比超过 1.5 的按 1.5 计算,低于 0.75 的按 0.75 计算。


附件 1-4

省管公益类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1. 任期内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加权汇总指标基本分 40 分。

2. 任期内战略性成长指标基本分 40 分。

3. 任期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基本分 20 分。

二、任期内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加权汇总指标计分

任期内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加权汇总指标=任期内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指标加权平均值÷100×40,其中三年年度考核结果重之比 3:3:4。

三、任期内战略性成长指标计分

1. 履行企业公益职责方面(10 分):

由企业按照工作性目标项目格式进行任期汇总,并且进行任期总结,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引入专家评议定为一、二、三档,其中:

第一档:履行公益职责取得特别突出成果,得满分。

第二档;履行公益职责取得突出成果,按满分的 80%计分。

第三档:履行公益职责取得满意成果,按满分的 60%计分。

2.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10 分):

由企业按照工作性目标项目格式进行任期汇总,并且进行任期总结,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引入专家评议认定为一、二、三档,其中:

第一档: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取得特别突出成果,得满分。

第二档: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取得突出成果,按满分 80%分。

第三档: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取得满意成果,按满分 60%分。

3.行业地位和产业贡献方面(20 分)

由企业按照工作性目标项目格式进行任期汇总,并且进行任期总结,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引入专家评议 认定为一、二、三档,其中:

第一档:行业地位取得重大提升或者对产业发展做出重大献,得满分。

第二档:行业地位取得重要提升或者对产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按满分的80%计分。

第三档:行业地位取得提升或者对产业发展做出贡献,按满分的 60%计分。

四、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

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企业考核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

考核得分为:实际完成值÷考核目标值×20 分。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之比超过 1.5 的按 1.5 计算,低于 0.75 的按 0.75 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