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转所指南

发布时间:2020-10-26 信息来源:南阳市财政局 字体大小:

办理所需资料:

一、《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以下简称《转所表》)(省内一式3份,省外一式4份)。

二、转所申请书(申请人本人签名,格式不限;申请书中应注明申请人是否为原转出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财务、业务是否已交接清楚,并由原转出机构确认盖章。

三、与转入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转入资产评估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权益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

五、担任转出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应当已完成退伙或财产份额(出资)转让手续,或签订财产份额(出资)转让协议或退伙协议,并经省级财政部门变更备案公告。

六、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转所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档案转移通知单(回执单)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含内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转所表》,转出、转入资产评估机构在《转所表》上签署意见。由省外转入的评估师,还需加盖转出机构所在省级协会同意转出的意见。

二、转所申请应本人携带上述有关材料到省评协办理。

三 省评协于每月1至10号工作日受理转所申请资料,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成。

四、省评协在接到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材料后,经审查,符合转所条件的为其办理转所手续,并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行业管理平台系统进行转所操作。 

不予办理转所情形

一、具有多种评估职业资格的资产评估师因转所不符合在同一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二、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

三、在原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满12个月(新登记执业的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因故终止等不受本款限制)。

四、未履行会员义务。

五、不予办理转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