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5-12-22 字体大小: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七)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况;(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2.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3.包庇被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的;4.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6.遗失检查资料的;7.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2376619
受理地点
南阳市张衡东路396号13楼1304室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237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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