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费用核拨
事项名称 |
国家赔偿费用核拨 |
受理机构 |
南阳市财政局税政与条法科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市财政局6楼1101号房间 |
联系方式 |
0377-62376151 |
服务内容概述 |
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
政策法规依据 |
《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
事项申办条件 |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申报材料 |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
办事处理流程 |
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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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办理时限 |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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