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发放、核销和销毁

发布时间:2022-12-05 信息来源:权责清单 字体大小: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税政与条法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1、财政票据发放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十八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第二十二条:“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用证》,并发放财政票据。《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领用票据名称和项目名称、领用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结果记录等项目。”第二十三条:“再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2、财政票据核销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再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3、财政票据销毁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104号)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纸质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纸质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纸质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第三十五条:“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第三十六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财政票据发放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受理

1.受理责任:各县(区)财政部门、市级用票单位提出用票申请。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各县(区)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用票需求计划;市本级用票单位按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原则进行审核。

发放

3.发放责任:对各县(区)财政部门按财政票据用票需求计划发放、调运;对市级用票单位按审核后的票据种类、数量发放,一次一般不得超过其六个月用量。

事后监管

4.监管责任:对已领取财政票据的市本级用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2.财政票据核销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受理

1.受理责任:接收用票单位的财政票据存根或未使用的空白财政票据。



审核

2.审核责任:按相关规定对用票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核销

3.核销责任:对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核销。



事后监管

4.监管责任: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核销。



 3.财政票据销毁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受理

1.受理责任:市本级用票单位对拟销毁财政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审核

2.审核责任:按相关规定对用票单位保存期满的财政票据存根进行查验,特殊原因提前销毁的,还需审核其理由是否正当;对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进行核准。



销毁

3.销毁监管责任:对查验无误的财政票据存根或核准无误的空白财政票据进行销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豫发改收费函〔2015〕32号)、《关于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1〕1644号)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2376701
受理地点
南阳市张衡东路396号7楼701室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237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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