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领用证》核发

发布时间:2022-12-05 字体大小: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税政与条法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第二十一条:“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并且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用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并接收用票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用票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对符合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条件的单位,予以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不予办理的应告知理由。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已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单位进行日常督查和年度审验,防止不按规定范围使用票据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2376701
受理地点
南阳市张衡东路396号7楼701室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2376401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