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税政与条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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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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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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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第104令)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五)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六)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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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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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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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2376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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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张衡东路396号7楼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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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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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237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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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