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税政与条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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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财政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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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对象 |
企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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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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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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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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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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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限要求 |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2376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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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南阳市张衡东路396号15楼15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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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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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237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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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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