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备案

发布时间:2025-12-22 字体大小: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金融与服务业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企业
实施依据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第三十一条:“经履行本办法规定程序,金融企业决定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情况,以及履行内部审议程序的情况等。”第三十四条:“金融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审计、审阅、鉴证、咨询等业务,以及聘用其他中介机构(包括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16〕12号)第三十一条:“经履行本办法规定程序,金融企业拟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或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拟延长聘用年限的,应在决定聘用(或延长聘用)后15个工作日内,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除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达到规定年限的情况外,在中标有效期满前,金融企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辞聘的,金融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金融企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辞聘的主要原因,金融企业对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执业道德等情况的基本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申请

1.申请责任:金融企业按规定申请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备案,按要求申报有关资料。

受理

2.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审查

3.审查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办理

4.办理责任: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办理。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受理5日 办理20日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2376266
受理地点
南阳市张衡东路396号12楼1212室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2376401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