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税政与条法科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财政监督检查局、相关业务部门
|
||||||||||||||||
实施对象 |
单位、个人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将原第四十二条中“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变更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2376551
|
||||||||||||||||||
受理地点 |
南阳市张衡东路396号15楼1501室
|
||||||||||||||||||
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0377-62376401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