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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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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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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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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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237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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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张衡东路396号12楼12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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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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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237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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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