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2376686
|
||||||||||||||||||
受理地点 |
南阳市张衡东路396号12楼1205室
|
||||||||||||||||||
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0377-62376401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