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的通知(宛财监[2021] 18号)

发布时间:2022-01-10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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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豫财监〔2021〕36号)要求,南阳市财政局成立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组,于2021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2020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表明,你单位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行为比较规范。但也发现你单位存在原始凭证不合规、违规使用现金、应计未计固定资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决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纠正。现将检查发现你单位需整改的问题、整改意见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意见


(一)原始凭证不合规453,581.48元


1、你单位2020年列支电费434,872.48元,后附原始单据不合规。


2、你单位2020年度列支差旅费18,709.00元,后附原始凭证不合规。


3、你单位学生食常与学生住宿公寓管理工作与深圳金佳禾公司签订《学生食堂公寓超市合作管理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管理。合同第四条7款约定“食堂、公寓、超市的水、电费按国家相关部门定价标准,由乙方据实交纳给甲方,甲方不另外加价。”经查,学校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支食堂水电费249,159.56元,使用的原始凭证不合规。


4、你单位2020年5月40号凭证,支男生女生公寓空调维修维护费12,810.00元,使用的原始凭证不合规。


上述事项,违反了《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之规定。


依据《会计法》第十四条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依法取得合规票据。


(二)违规使用现金13,861.47元


你单位2020年月第70号凭证,支付办公费13,861.47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之规定。


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按规定使用现金。


(三)应计未计固定资产156,636.88元


你单位2020年购买空调、消毒灯、LED教室灯等156,636.88元,应计未计固定资产。


上述事项,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之规定。


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将上述资产及时计入固定资产账。


(四)往来账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8,736,122.34元


你单位2020年末其他应收款余额6,804,202.54元,其他应付款余额1,911,919.80元,合计8,736,122.34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之规定。


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责令改正,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二、有关要求


你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把整改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按照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彻底纠正,进一步规范会计信息质量建设。


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请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专题报告形式(并附相关整改凭证、文件资料等)报南阳市财政监督检查局1501室。


南阳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