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的通知(宛财监[2021] 12号)

发布时间:2022-01-10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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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豫财监〔2021〕36号)的要求,南阳市财政局成立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组,于2021年10月8日至10月25日对你单位2020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表明,你单位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行为比较规范。但也发现你单位存在原始凭证不合规、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违规列支培训费、扩大开支范围,违规列支费用、违规报销差旅费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决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纠正。现将检查发现你单位需整改的问题、整改意见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意见


(一)原始凭证不合规3,600.00元


1、2020年5月2号记账凭证,发放防疫补助费用2,700.00元,无单位审批人签批意见。


2、你单位2020年12月31日11号凭证,事业支出支学习费900.00元,原始单据未附学习、培训通知。


上述事项,违反了《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依据《会计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完善相关手续。


(二)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


你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


1、车辆:租赁车辆无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具体出车事由;


2、培训费:无培训计划、培训通知;


3、财务记账凭证无制单人、审核人签名或者盖章;


4、差旅费未附审批但及出差具体事由。


上述事项,违反了《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号第三十条“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第四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依据《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号第三十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及时健全内控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三)未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未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会计账簿未装订成册,未按月出具会计报表。


上述事项,违反了《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第五十七条“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的规定。


依据《会计法》第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四)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你单位所有业务支出明细账未按规定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上述事项,违反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5001 业务活动费用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项目、服务或者业务类别、支付对象等进行明细核算。”的规定。


依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要求和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五)违规列支培训费28,828.00元


你单位2020年5月3号记账凭证,在事业支出科目中列支银河宾馆培训会租赁费28,828.00元,无培训计划(规定)、会议通知等资料。


   上述事项,违反了《南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应将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核,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备案意见书、本单位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弄虚作假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的规定。


依据《南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六)扩大开支范围,违规列支费用


1、违规列支临时工工资12,800.00元


你单位2020年6月4号记账凭证,在事业支出科目支出临时工工资12,800.00元,未附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无审批人签字。


2、违规列支车辆租赁费14,057.65元


你单位2020年度事业支出租车费共计14,057.65元,原始单据未附租车合同。


上述事项,违反了《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规定。


依据《会计法》相关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


(七)违规报销差旅费4,220.00元


你单位2020年10月30日3号凭证,事业支出支差旅费4,220.00元,原始单据只有住宿费4,220.00元的发票一张,未附出差审批单及相关说明。


上述事项,违反了《南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南阳市市直机关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的规定。


依据《南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


二、有关要求


你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把整改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按照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彻底纠正,进一步规范会计信息质量建设。


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请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专题报告形式(并附相关整改凭证、文件资料等)报南阳市财政监督检查局1515室。


                                 南阳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