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的通知(宛财监[2020]34号)

发布时间:2021-01-12 字体大小:

宛财监[2020]34号

南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豫财监〔2020〕77号)的要求,南阳市财政局成立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组,于2020年11月9日对你单位2019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表明,你单位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行为比较规范。但也发现你单位存在应记未记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原始凭证附件不完整、帐证不符以及未收取职业年金个人负担部分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决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纠正。现将检查发现你单位需整改的问题、整改意见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意见

(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

应记未记固定资产2,260.00元。

你单位2019年1月4号凭证业务活动费用-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费,支办公设备购置2,260.00元,购买保险柜1,100.00元,应记未记固定资产。  

上述事项,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及时登记入账。

(二)党费账存在的问题

1.未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你单位提供了2019年度党费收支原始凭证、收支流水账。

上述事项,违反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的有关规定,未设置会计科目、制作会计凭证、编制会计报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尽快依法建立会计账簿。

2.原始凭证附件不完整

你单位2019年3月20日,存入银行账户50,000.00元,流水账显示“交接”,无相关交接手续、交接明细。

上述事项,违反了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的规定。

依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章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完善相关交接手续。

(三)工会账存在的问题

你单位2019年工会经费收支采用了收支流水的记账办法。

上述事项,违反了《工会会计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县级以下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请兼职会计。”、第八条“工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第十条“工会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补充。”和第十二条“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的规定,未设置会计科目、制作会计凭证、编制会计报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尽快依法建立会计账簿。

(四)城镇集体工业办公室存在的问题

1.帐证不符23,100.00元

2019年12月3号证“业务活动费用-财政拨款支出-工资福利费用-津贴补贴”账簿反映支6人7-12月车补金额为43,620.00元;对应的会计凭证反映金额23,100.00元;对应的原始凭证中,审批单10,750.00元修改为23,100.00元,审批单有涂改。

上述事项,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 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的规定。

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2.未收取职业年金个人负担部分17,014.34元

你单位全年列支职业年金个人负担部分17,014.34元,在“业务活动费用-职业年金缴费”列支,未向个人收取。  

上述事项,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的规定。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第四条之规定,及时扣缴职业年金应由个人负担部分。

二、有关要求

你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把整改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按照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彻底纠正,进一步规范会计信息质量建设。

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请于2021年1月15日前,以专题报告形式(并附相关整改凭证、文件资料等)报南阳市财政监督检查局1515室。


南阳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