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 答记者问
日前,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办法》的相关背景和意义如何?
答: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建立于2009年,2016年曾进行修订。现行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制度是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中四类(银行、保险、证券、其他)评价类别之一,在推动商业保险公司提升经营效益、提高资产质量、坚持稳健经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进入新发展阶段,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在引导和推动金融企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引导和激励仍显不足,在指标体系设置上对不同类型金融企业的差异化定位特点体现的也不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启动了分行业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修改完善工作,结合不同类型金融企业的定位特点,逐步建立差异化的分类考核机制,科学合理评价金融企业的经营水平和社会贡献,引导和推动金融企业提升治理能力,有效服务国家战略,促进金融企业和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共生共荣,更好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前期,新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已先行印发实施,《办法》经过前期研究起草、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正式印发实施。
总体看,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总体要求、以及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相关背景与此前修改完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的背景一致。通过本次修改,旨在建立适应商业保险公司定位特点的新型绩效评价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保险姓保”有效服务国家战略、有效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推动商业保险公司坚守保险保障本源,坚持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增进民生福祉、防控经营风险,为商业保险公司稳健运行、高质量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保障支撑。
问:《办法》主要改革思路如何?
答:为适应我国金融改革新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法》紧紧围绕细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问题导向原则,对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制度进行了优化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更加突出”:
一是评价导向更加突出服务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等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贡献。新增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评价维度,包括服务社会民生、“三农”、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保险资金运用投资实体经济特定领域等指标,促进商业保险公司更好服务共同富裕、乡村振兴、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
二是评价理念更加突出高质量发展。建立发展质量评价维度,引入经济增加值率、综合费用利润率、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均净利润、人均上缴利税等指标,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加快转变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提升投入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
三是评价方法更加突出行业、历史、监管等多角度统筹的综合评价。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指标特性,合理选用适当的单一或综合评价方法,既鼓励行业领先,也鼓励自我超越,既合理考虑监管目标,又按照市场原则,考虑正常的出资人回报和股东关切。
四是评价加减分事项更加突出强化合规,“奖优罚劣”。将原有农业保险加分事项纳入服务实体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中,并提高权重。同时,合理设定负面清单范围,突出对企业违规事项的降级扣分,新增发生风险事件和数据失真评价降级,以及违规受罚、无序设立子公司等扣分事项。
五是评价结果运用更加突出与高管薪酬、企业工资总额、领导班子考核等重要事项挂钩。进一步完善“薪酬与绩效匹配、激励与约束并重”机制,有效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问:《办法》改革后的指标体系如何设置?如何通过绩效评价引导“保险姓保”?
答:本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改革侧重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发展模式转型,指标体系从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类指标,调整为改革后的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每类权重均为25%,兼顾了考核重点和平衡关系,也与此前修改完善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保持一致。
在具体指标设置上,既体现金融行业共性,又体现保险行业特性;既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分红上缴比例等与商业银行一致的共性指标,也注重通过设置保险行业特色指标,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坚持“保险姓保”定位,有效发挥风险保障作用,着力转变发展模式,持续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一是在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考核维度中,设置社会保障类保险、农业保险、绿色保险、战略性新兴产业保险等特色考核指标,立足于保险保障本源,激励商业保险公司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更好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二是在发展质量和风险防控维度中,设置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综合费用利润率、综合赔付率等特色考核指标,引导商业保险公司更加注重防控经营风险,不断提高经营效率。各单项指标权重依据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可适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实体经济需求、金融发展趋势等进行动态调整。
问:《办法》如何确定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结果?
答:一是确定标准系数及对标基准。对于采用行业对标或历史对标的绩效评价指标,按照行业数据或企业历史数据分段计算指标标准值,划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极差6档,对应6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0。标准系数是评价标准的参数,反映评价指标对应评价标准值所达到的档次。对于采用基准对标的绩效评价指标,结合各指标特性,根据市场数据、行业数据、历史经营数据、监管数据、宏观政策要求等因素,确定相关指标的对标基准值,作为相关指标的评价基准。
二是绩效评价计分。将商业保险公司调整后的绩效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所处标准值或者对标基准值,按照绩效评价公式计算各单项指标得分。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得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加总形成。
三是绩效评价加减分的确定。当商业保险公司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相关决策部署积极有力、精准到位、措施得当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通报表扬、表彰情况等,给予适当加分;当商业保险公司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风险事件、违规受罚、存在信息质量问题、无序设立子公司、落实国家政策不力时,予以适当评价降级或扣分。
四是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表现形式。绩效评价结果包括绩效评价得分、绩效评价档次和绩效评价级别。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评价档次分为优、良、中、低、差五档,分别对应A、B、C、D、E五个字母。划分档次的分数线为80、65、50、40分。评价级别是对评价档次再划分级别,以体现同一评价档次内的不同差异,采用在字母后重复标注该字母的方式表示。比如,评价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不足85分的为优(A档A级),85分及以上不足95分的为优(A档AA级)。
问:《办法》如何保证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答: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商业保险公司要提供全面、真实的绩效评价数据。绩效评价工作以独立审计机构按照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绩效评价财务数据应当由负责商业保险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并单独出具审计报告;绩效评价业务数据应当由负责商业保险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并出具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商业保险公司相关业务数据应当与按照监管要求报送的最终结果保持一致,相互印证。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完整、合理,对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商业保险公司可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申请在账面数据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申请调整的事项应当为客观事项且需由审计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相应对相关指标加上客观减少因素、减去客观增加因素。例如,商业保险公司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或业务损失的,可把损失金额在当年利润中加回。
问:《办法》与现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如何衔接?
答:《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即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按照《办法》执行。除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外,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商业性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制度,目前已启动研究完善工作,待成熟后另行印发实施,在新的办法实施前,继续执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