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宛财企资〔2022〕2号
各市管企业,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灾情影响,切实帮助中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渡过难关,充分发挥其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我市2022年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租金减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灾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6个月房租。
二、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可根据实际承租期按比例享受减免。
三、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或顺延相应租赁期。后续未缴纳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四、间接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原则上转租方不享受房租减免政策,最终承租经营的中小微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其中,转租方为国有企业的,应当与相关责任主体以各自实收的租金为限共同承担减免的租金;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与转租方协商,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非国有企业转租方对中小微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五、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关于中小微商贸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六、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经本级财政局核准后,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可纳入特殊事项管理范围。因未严格执行租金减免政策而产生负面影响的,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进行减分处理。
七、各市管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制定房租减免实施方案,规范有序推进房租减免,完善房租减免问题受理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理租户问题诉求,做到高效便利、规范有序。
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决扛起国有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认真细致做好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租金减免工作,应减尽减、不留死角,切实帮助我市中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解难纾困、恢复发展。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