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阳市市管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管国有企业:
《南阳市市管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财政局党组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2021年9月9日
南阳市市管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管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强化市管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是指依法履行财务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并负责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提名、考核、奖惩、培训、任免建议、薪酬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担任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二)坚持原则,勤勉尽责,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税务、金融、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学历,一般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经济管理类高级职称。
(四)具有企业财务、会计、审计或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经历。在市管企业集团任职的,须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在企业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副职应任职5年以上;在市管企业集团重要子企业任职的,须分管子企业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在机关事业单位任职的,应担任科级及以上职务3年以上。在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任职的,应从事会计(审计)工作8年以上,并担任主审工作5年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个人信用记录。
(六)市财政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全国、省或南阳市会计领军人才可优先考虑,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对所在工作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会制度负有个人责任的;参与弄虚作假,给所在企业国有资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曾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失信等不良记录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对市财政局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财金业务管理。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以财务监管为核心,对企业财务活动及经营管理行为享有知情权、监督权。负责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建设、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财务预算管理、成本费用管控、财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财务信息化建设、经济运行监测、资金筹措与集中管理、经营绩效评价等财务会计和金融业务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组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监督重大经营决策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参与经营决策。参加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或企业其他重要决策会议。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并购、改制重组、资本运作以及涉及大额资金运用和重要资源配置的经营事项决策,参与重大经营合同和经济协议的论证审查,对所参与决策或论证事项的经营可行性及潜在财务风险等发表专业意见。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提出的专业审核意见,作为提交董事会决策的必备要件。
(三)协助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协助企业负责人建设规范内部控制体系,实现内部控制管理的标准化、流程化、信息化,推动内部控制有效执行;负责财会和资金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建立大额资金联签制度,严格资金授权审批程序。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制度,以及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提请企业负责人处理。
(四)负责财会人员队伍建设。负责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管理和培训工作,制定财务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在企业任免财务部门负责人、子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以及对其实施评价、考核和奖惩时,应当发表意见。
(五)履行市财政局及任职企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意见和所签署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在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方面存在严重瑕疵;
(二)对企业有关决策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经营严重亏损;
(三)明知企业在重大事项决策、财务会计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但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主动参与;
(四)必须联签的事项,因失职未履行联签手续;
(五)其他应承担责任的事项。
第九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并领取兼职报酬。
(二)不得利用职权在企业为任何个人谋取私利。
(三)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遵守市财政局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联签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联签制度,是指对规定的事项应当实行由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与董事长或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联签:
(一)重大资金调度,包括现金的提取和支用、银行转账等;
(二)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解散、关闭、产权和股权转让等;
(四)企业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对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
(五)企业固定资产出售,资产出租(借),资产盘亏、损毁、报废处置,呆坏账、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
(六)企业投、融资项目;
(七)企业重大关联方交易;
(八)企业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九)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企业合并和企业本部的月报、季报、年报及相关分析说明);
(十)市财政局规定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应当在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意见之前审签。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可以结合企业特殊情况,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联签事项,与企业共同制定联签细则。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应向市财政局定期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即时报告。
(一)定期报告分季度、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对企业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的分析评价;企业遵守财务会计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情况等;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日常述职报告。日常述职报告分为半年度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半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对重要事项的说明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等。半年度报告采用书面形式,于半年度终了20日内报市财政局。年度述职报告主要包括:全年履行职责情况,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年度述职报告采用书面形式,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财政局。
(三)重大事项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情形有: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参与审议的企业重大事项,审核意见与企业不一致的;应当由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与企业负责人联签的事项,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拒签后,企业仍组织实施的;发现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发现企业已实施应由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审签但未报送审签的有关事项;企业发生财务危机、重大资产损失、系统性财务违规违纪事件,或者出现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财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财务基础管理混乱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认为应当上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审核意见不一致或拒签的原因,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本人的意见建议、拟采取的措施等。在上报市财政局的同时,应根据报告反映问题的性质,按照决策管理权限,分别报送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 专项报告。专项报告是指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的某项具体工作提出专题报告,主要是对市财政局在企业监管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以及其他专题调研报告等。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工作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紧急事项采取口头或电话等方式报告的,事后应以书面形式补报。
第六章 管理和待遇
第十五条 实行委任制度。市财政局通过组织选拔或公开遴选等方式提出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拟任人选,履行相关程序后,由市财政局委派到企业任职,任期为三年。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按法定程序进入企业董事会。
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等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中任职。
第十七条 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参加由市财政局组织召开的工作例会。
第十八条 实行培训制度。市财政局每年组织1-2次集中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周。培训方式可采取集中学习、观摩考察、专业研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实行考核制度。市财政局与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签订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依据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书对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进行年度考核、任中审计和任期考核。考核可以单独进行,或结合对市管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一并进行。
第二十条 实行定期交流制度。市财政局负责提出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定期交流意见,在同一家企业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任期(6年);在同一家企业连续任职满两个任期(6年),同时还能任满一个任期以上的(3年),一般应当进行交流。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任职期间企业发生财务危机、重大资产损失、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事件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异常等情况的,应暂缓交流。
第二十一条 实行奖惩制度。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在聘用期内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做出重要贡献的,由市财政局给予表彰和奖励;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未有效履职导致不良后果的,市财政局将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和责任认定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等处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相应扣减薪金;因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企业未听取或未采纳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意见,造成经营损失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如履行及时报告职责的可相应免责。
第二十二条 离职管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因任职期满、退休、辞职、停职、免职以及交流任职等原因需要从任职企业离职的,要签订保密协议,进行离职审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任职期间因个人原因辞职的,需提前三个月向任职企业提出辞职申请,经任职企业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程序予以解聘:
(一)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三个月以上的;
(四)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
(五)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的;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四条 薪酬管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享受任职企业经理层副职(非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薪酬待遇,薪酬由市财政局核定,任职企业发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薪酬管理执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市直功能类、公益类国有资本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9〕24号)、《南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宛财企领〔2021〕1号)。
第二十五条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享有必备的工作条件,任职期间的职位消费按企业副职标准执行,经费由派驻企业负责。
第七章 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副职标准为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对该企业相关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审议权。所属子企业应及时将重要财务事项报告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主动听取和接受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对经营管理等方面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向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三十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企业与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必须按程序进行联签。对企业违反程序未联签事项,一经查实,董事长或总经理和有关工作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权向市财政局报告、投诉或举报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