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2-04-11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执法检查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确保财政检查的客观、公正、透明,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4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豫政办〔2016〕17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南阳市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会计信息质量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经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六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归口报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七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局机关有关科室(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拟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会计事务股汇总,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抽查主体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会计事务股汇总,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省级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局机关相关科室应提供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监察局牵头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在实施过程中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省级平台。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市财政局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市财政局工作人员,不得录入省级平台。


第十四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省级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六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32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69号)、《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135号)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十八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区财政局持证执法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抽查主体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各抽查主体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对检查发现问题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录入省级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批后录入省级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区财政局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按规定录入省级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抽查主体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与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二十五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