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核查要点

发布时间:2022-03-09 信息来源:南阳市财政局 字体大小:

PPP项目核查要点


    (一)立项及批复


   1.新建项目(指尚未开工或虽已开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未投入使用的项目)或项目组合存量有新建内容,未上传新建内容立项报告及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审批/核准/备案)的;


   2.打包类项目的立项报告及批复上传不完整的;


   3.立项报告的批复超出有效期限的。


   (二)授权文件


   1.项目授权


   (1)授权项目采用PPP模式以及相关责权事项的授权主体,必须为承担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的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属于跨行政级别或跨行政区域实施、且由不同项目政府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的PPP项目,应由涉及的项目政府共同授权或分别授权。


   2.被授权主体


   被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只能是政府、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不得指定同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国有控股企业作为项目实施机构。


   3.政府不得直接指定社会资本。


   (三)存量项目


涉及国有资产权属转移的存量项目或存量内容,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无存量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手续或相关手续已超出有效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不得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的存量PPP项目(上市公司除外)。参与存量PPP项目的社会资本须具有同类项目运营管理的经验能力,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的社会资本方,应至少有1家具有运营管理经验能力。


   (四)项目实施方案


   申请调入管理库项目的实施方案应为拟向当地政府报批或已经政府批准的正式实施方案,至少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运作方式、风险分配框架、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绩效评价、提前终止约定等内容。


   (五)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1.未按规定履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序、评价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规定、上传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缺少专家打分表;


   2.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政府支出责任,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人为调整迹象明显的;


   3. 2019年3月7日以后签约项目违规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的(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污水、垃圾处理类项目除外。将其它公共资产建设内容与部分污水、垃圾处理类项目捆绑打包的,视同非污水、垃圾处理类项目);


   4.本级财政部门(PPP中心)、项目实施机构工作人员作为专家参与本级PPP项目论证及验证的。不鼓励前述人员作为专家参与所辖区域PPP项目的评审;


   5.回报机制为政府付费类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累计占比超过5%的(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污水和垃圾处理类项目除外);


   6.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类项目,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或虽高于10%但未设置基准收入和基准成本控制性指标的。



负面清单


   一、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


   二、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


   三、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或将运营内容返包给政府方(含政府方出资代表)或另行指定社会资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担,弱化或免除社会资本的投资建设运营责任,或政府支出事项与项目产出绩效脱钩的。


   四、构成违法违规举债的,包括: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的;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或最低收益的;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由政府方、政府方指定单位、政府方出资代表为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融资提供任何形式担保或还款承诺等方式,由政府实际兜底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风险的;明股实债的;将项目融资偿还责任交由地方政府承担或明确约定由项目公司代政府融资、由政府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


  五、所在地区财政承受能力超10%红线以及为躲避10%红线而人为调整财承报告数据的。


  六、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


  七、未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或付费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比例不符合要求。


   八、项目合作期限低于1 0年的(运作方式为MC和O&M的除外)。


   九、未经法定程序选择社会资本方或违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择社会资本的。


   十、未按规定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未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或披露虚假项目信息,严重影响行使公众知情权和社会监督权的。


   十一、授权主体不是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合同签订主体政府方不是机关或事业单位的。


其他注意事项


   一、建设内容的合规性、打包的合理性以及建设规模的合理性。


   二、项目建设所需土地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2020)24号),尤其是对于造林、绿色通道、人造湖、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等建设内容。


   三、注意项目收入及财政支出责任测算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特别是乡村振兴类项目和经营性收入小于15%的缺口补助类项目,要注意使用者付费收入来源及合理性、实现收入必需的配套工程是否存在(例如中水销售),避免人为拔高收入。与本项目无直接联系的收入,不应计入本项目经营性收入。对于财承已经接近5%或10,I的项目,尤其需要关注成本测算的完整性,材料费、动力费、人工费的取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规避5%的政府付费红线或10%的财承红线。  
  
  
   四、可行性缺口补助类项目,应在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及中有使用者付费收入来源及测算,财承报告中应有使用者付费收入来源、测算及占比分析。关注方案中是否设置基准收入和基准成本,尤其是实际经营性收入达不到基准收入时的风险如何分配。


   五、政府运营补贴支出数额与当年绩效考核结果100%挂钩(不得)。绩效考核的结果对社会资本方应具有较强的约束力,避免70分还能得95%补贴,20分以下才停止付费的情况。


   六、注意采购方式的合规性(例如竞争性磋商),招标标的的合规性(例如内部收益率)。


   七、政府方出资代表以自有资金出资的,应计入财承;拆迁工作由政府承担的,未支出款项也应计入财承,未计入财承的,应说明是否支出;拆迁工作纳入其它项目实施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财承计算基数,不能扣除工程下浮率。


   八、垃圾、污水处理类项目,可以使用项目相应的基金预算,财承不受5%限制,但是需要注意捆绑公共资产的类型和比例。


   九、应注意本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专家在物评报告上签字。


  十、使用已发行政府债券资金或已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的项目不得采用PPP模式。


  十一、注意评审项目的社会资本招标落地情况,如果项目已签订正式PPP合同,不得申请入库。


  十二、注意方案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是否合规,对违约或提前退出的处罚措施是否具有实际约束力。


  十三、应注意各种前置材料的完整性以及落款日期前后衔接的合理性。对于可研批复日期两年以上的项目,建议重新根据目前人、材、机市场价格调整总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