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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宛财购罚决〔2021〕1号)

宛财购罚决〔2021〕1号

   当事人:南阳市亿众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凤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MA3XFCMD3L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医圣祠东路审计局对面


   2020年11月16日,本机关接到举报信函及相关资料,反映南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南阳市市直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南阳政采公开-2020-100)在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接到举报后,本机关依法受理,对举报信件、举报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就举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询问和查证,现已调查结束。


   经调查,本机关认定南阳市亿众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众公司”)有以下拒绝监督检查的违法事实:


   2020年11月27日,本机关向包括亿众公司在内的16家入围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在七日内提供以下五项资料备查:(1)营业执照原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3)投标时缴纳税收凭证原件;(4)投标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原件;(5)投标时维修人员表中人员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有14家投标人提交了相关资料。亿众公司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未提交任何资料。


   2020年12月11日,本机关再次向亿众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亿众公司在六日内对未提交相关资料作出书面情况说明。亿众公司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仍未提交任何书面说明材料。


   另查明:亿众公司在河南省社保系统未参加社会保险。亿众公司投标书中提供的一张社保证明无原件印证。


   本机关认为,亿众公司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亿众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本机关认定事实的证据有:通知书及送达凭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资料、社保部门证明材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亿众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一般。本机关决定对亿众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财政厅或南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