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PPP项目库入库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3 信息来源:南阳市财政局 字体大小:


各市、县(区)财政局(PPP中心)、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新时代河南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意见》(豫发〔2017〕26号)高效规范推广运用PPP模式的精神,同时结合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和《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对原《河南省财政厅PPP项目库入库指南》(豫财资合〔2017〕1号)进行了修订,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本指南和责任分工严格把关。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财政厅PPP项目库入库指南》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河南省财政厅PPP项目库入库指南》(豫财资合〔2017〕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河南省财政厅PPP项目库入库指南




                                 2019年5月10日


附  件



河南省财政厅PPP项目库入库指南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PPP模式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储备和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和《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等文件要求,河南省财政厅决定对《河南省财政厅PPP项目库入库指南》(豫财资合〔2017〕1号)进行调整完善。

  一、项目库分类

  项目库根据项目所处阶段分为项目储备清单、项目管理库和省级示范库。

  (一)项目储备清单

  指处于识别阶段的项目,重点用于项目孵化和推介。

  (二)项目管理库

  指已列入项目储备清单,处于准备、采购、执行、移交阶段的项目,用于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省级示范库

  指已列入项目管理库,处于项目采购或项目采购以后阶段,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由省财政厅(河南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择优向社会公开推广。

  二、入库基本要求及条件

  (一)入库基本要求

  拟申请入库的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政府负有提供义务,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须包含运营内容;

  2.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

  3.原则上属于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行业领域;

  4.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运作方式为MC和O&M的除外);

  5.其它需满足的情形。

  优先考虑以PPP模式置换政府存量债务、通过PPP模式转让政府存量资产的存量项目, 以及收费定价机制透明、调价机制灵活、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二)入库条件

  1.项目储备清单入库,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2)打包类项目建设内容具有实质关联性,原则上为同类型或上下游关联领域;

  (3)本级财政支出责任占比不得超过10%,其中申请入库项目为政府付费类时,本级财政支出责任占比不得超过5%;

  (4)项目基本信息及相关材料已录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系统和河南省财政厅PPP信息系统。

  2.项目管理库入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列入项目储备清单;

  (2)新建、改扩建项目已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审批、评估等相关手续;

  (3)具有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手续;

  (4)具有较为成熟的项目实施方案(至少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绩效评价、提前终止约定等内容);

  (5)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风险;

  (6)具有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本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通过意见;

  (7)具有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本级财政部门的审核通过意见;

  (8)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9)本级财政支出责任占比累计不得超过10%,其中申请入库项目为政府付费类时,本级财政支出责任占比累计不得超过5%;

  (10)申请入库项目为可行性缺口补助类项目时,使用者付费比例不得低于10%;

  (11)不存在财金〔2019〕10号文件第三条中属于负面清单的行为。

  3.省级示范库入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列入项目管理库,并已处于项目采购或项目采购以后阶段;

  (2)项目成熟度高、资料齐备、运作程序规范、推进实施情况良好;

  (3)项目运作具有一定创新性,具有较强的行业示范效应。

  三、入库申报程序及审核流程

  (一)入库申报程序

  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直属单位潜在项目的征集、筛选和申报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潜在项目的征集、筛选和申报工作。市辖县、市辖区的项目由省辖市统一汇总初审后上报。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本指南要求对征集到的项目认真把关,经初审后确定具体申报项目,并确保项目资料依法合规、真实有效。

  2.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将申报项目(须按项目储备清单、项目管理库、省级示范库分类)正式行文报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中心)。

  (二)入库审核流程

  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全省申报项目的入库审核工作。具体入库审核流程如下:

  1.项目储备清单

  (1)要件审查。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中心对申请列入项目储备清单的项目进行要件审查;

  (2)审定发布。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中心按程序报批审定后提交财政部PPP中心审核,财政部PPP中心审核通过后在省财政厅官网“PPP专栏”公开发布,发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信息、项目需求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储备清单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时组织评审。

  2.项目管理库

  (1)组织评审。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中心组织人员,对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进行集中统一评审;

  (2)征求意见。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中心就评审结果对市县财政支出责任审核后,征求厅相关业务处室、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审定发布。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中心按程序报批审定后提交财政部PPP中心审核,财政部PPP中心审核通过后在省财政厅官网“PPP专栏”公开发布,发布的项目信息应符合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的要求。

  项目管理库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时组织评审。

  3.省级示范库

  (1)组织评审。省财政厅会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纳入省级示范库的项目进行集中统一评审;

  (2)征求意见。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中心就评审结果征求厅相关业务处室、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审定发布。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中心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纳入省级示范库,在省财政厅官网“PPP专栏”公开发布并向全省进行推广。

  省级示范库根据需要组织评审。

  四、项目库的管理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地、本部门项目信息的管理(包括:收集、录入、审核、上报等),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分别通过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和河南省财政厅PPP信息系统同时录入和更新项目各阶段信息,确保两个系统项目信息一致。

  (二)严格入库管理。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政策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开展符合条件的政府付费类项目及可行性缺口补助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对本级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7%的地区进行风险提示。

  (三)信息变更的管理。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对全省入库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专人负责、持续跟踪、动态调整的PPP项目库常态化管理机制。

  已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当项目核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合作内容、总投资、运作方式、合作期限、回报机制、核心招标条件等)与原录入系统信息相比发生变更时,先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对变更事项、变更详细内容、变更理由、后续问题的处理方案等内容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再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中心书面申请变更调整并附初审意见,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中心及时组织对拟变更信息项目进行复核。项目信息更新和其余非核心项目信息的变更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直接向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中心申请解锁,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每月应将项目库信息与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比对,对新的进展情况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及时更新项目库信息,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加强动态管理。建立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实现项目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项目退出包括两种情形:

  1.自愿退出。指自愿不再采用PPP模式并由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各地财政部门正式提出申请退出的项目。

  2.强制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强制退出项目库:

  (1)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2)运作不规范涉及违法违规,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规政策要求。

  (3)项目入库后12个月内无实质进展或18个月内未落地实施。

  对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项目,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中心将履行相关程序后从项目库中删除。

  (五)强化监督考核。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中心)加强对各地、各部门项目库信息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强信息统计分析,定期通报各地信息管理使用情况。加强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跟踪指导和检查监督,建立健全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督查机制。

  五、附  则

  (一)本指南由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指南(豫财资合〔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