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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宛财购罚决字〔2018〕第1号)

当事人:南阳市金明厨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华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76488917XA


地址:南阳市天冠大道与312国道交汇处东南角


本机关接到对你公司在参加南水北调干部学院厨房餐厅设备购置及安装项目(编号:NZZCGK2017-093)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问题的情况反映,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现已调查结束。


调查查明:2017年12月8日,你公司在参与南水北调干部学院厨房餐厅设备购置及安装项目(编号:NZZCGK2017-093)招投标活动时,投标文件(第一册)投标报价一览表中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郑州天九塑业有限公司、潮州健民厨具有限公司、阴江巧媳妇刀具有限公司等20多家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均无法查到。在调查过程中,你公司也未能提供这些企业真实存在的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参加上述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本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你公司的投标文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你公司的答复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一般。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2987000元)8‰的罚款,计人民币23896元(贰万叁仟捌佰玖拾陆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南阳市财政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6日

下载表格:南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项目失信2018年黑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