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思源实验学校、玉都实验学校建设项目
1.1项目基本情况
1.1.1项目名称
镇平县思源实验学校、玉都实验学校(涅阳第五初级中学和雪枫
徐桥小学)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1.1.2项目性质
存量项目
1.1.3项目位置
镇平县思源实验学校位于镇平县开玉巷以东,玉琥路以西,玉璜
大道以南。
镇平县玉都实验学校(涅阳第五初级中学和雪枫徐桥小学)位于
镇平县玉神路以东,鸣玉路以西,玉带路以南,工业路西延以北。
1.1.4项目发起单位
镇平县人民政府
1.1.5项目实施机构
镇平县人民政府授权批准镇平县教育体育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
机构。
项目实施机构主要负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具体包括初步实施方
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
镇平县思源实验学校、玉都实验学校(涅阳第五初级中学和雪枫徐桥小学)PPP项目实施方案
案、协助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和报批、项目合同的编制、社会资本方选择及制定社会资本方准入条
件和标准、谈判与合同签署、项目执行和项目移交等工作。
1.1.6项目协调机制
本项目由镇平县人民政府发起,授权镇平县教育体育局作为项目
实施机构,并逐步组织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局、国土局、规
划局、环保局、审计局等各相关部门协调推进项目正常开展。
1.1.7项目运作方式
本项目采用转让—运营—移交(T0T)的 PPP运作模式。
政府向项目公司转让项目资产及经营权,项目公司运营维护的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
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合作期届满后项目资产
及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镇平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1.1.8项目回报机制
本项目回报机制为政府付费。
1.1.9合作期限
参照 PPP项目合作期限一般为 10-30年,根据镇平县财政承受能
力状况,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本项目合作期为 12年。
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
镇平县思源实验学校、玉都实验学校(涅阳第五初级中学和雪枫徐桥小学)PPP项目实施方案
1.1.10项目 PPP运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⑴项目PPP模式运作是缓解镇平县政府债务压力的需要
在未来几十年,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大量的投资。从现实情况看,
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投资多是依赖财政安排及政府性债务,投资缺口
逐步扩大、资金效率不高、投资回报率低等投融资体制弊端业已显现。
PPP模式可以吸引大量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
资金投入机制,有效减轻各级政府的支出压力。通过引入社会资本,
拓宽了融资渠道,可以大大减缓镇平县财政支出的压力。
⑵项目 PPP模式运作是解决镇平县公用事业建设资金来源的需
要
地方融资平台是我国地方政府过去几年最主要的融资手段,但
2014年 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务
院 43号文)的出台终止了地方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功能,地方政府
不得不从原来依赖政府信誉、土地财政举债的模式,逐步转变为以建
设有收益的准公益类和纯公益事业市场融资为主的模式。PPP模式已
成为地方政府筹集建设资金的最主要手段。
⑶项目 PPP模式运作是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
作用的需要
PPP模式这种基于共同合作中按股份制形成的清晰多元化主体,
可以最大限度激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有效缓解政府
投资不足的同时,通过引进社会资本方基于市场要素形成的生产管理
技术,形成优于计划和市场单独作用的新型管理、运行体制。
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
镇平县思源实验学校、玉都实验学校(涅阳第五初级中学和雪枫徐桥小学)PPP项目实施方案
⑷项目PPP模式运作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PPP能够将政府的战略规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与社会资本的
管理效率、技术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助于理清政府与市场边界,
增强政府的法治意识和市场意识,全面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
⑸项目PPP模式运作是促进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需要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PPP模式强调市场机制的作
用,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各尽所能,强调社会资本的深度参与,符合
现代财政制度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其次,PPP
项目投资回报周期较长,要求政府从以往单一年度预算收支管理逐步
向中长期财政规划和“资产负债管理”转变,有利于提高财政的规划性
和可持续性,防范和化解中长期财政风险。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作为镇平县 PPP项目的实施机构,正在逐步
开展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经营者”转变为
社会资本的“合作者”以及 PPP项目的“监管者”。为更好提供社会公共
服务,发挥专业、高效的管理职能,采用 PPP模式,镇平县人民政
府适时推出镇平县思源实验学校、玉都实验学校(涅阳第五初级中学
和雪枫徐桥小学)PPP项目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
初步实施方案:/wcm.files/upload/CMSnyczj/201708/20170816111000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