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宛财监[2015]57号)







当事人:西峡县扶贫办           

  依据《河南省财政厅2014年财政监督工作要点》(豫财办[2014]10号)及《南阳市财政局2014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宛财监[2014]1号)要求,我局派检查组于2014年5月5日至5月12日对你单位2013年财政扶贫整村推进项目资金进行了检查。我局于2014年12月16 日送达了《南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依据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反馈情况。现将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一、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

  1、2012年财政扶贫整村推进项目A标段西峡县阳城镇阳城村道路项目工程批复新建道路主干道总面积4950平方米;次干道总面积5400平方米,中标合同价610,418.20元。实际施工主干道总面积5613平方米;次干道总面积5400平方米,主干道变更增加面积663平方米,造价增加39614.25元,项目变更未经批复。

  2、2012年财政扶贫整村推进项目西峡县军马河乡孙门村道路项目工程批复新建道路主干道总面积2070平方米;次干道总面积10150平方米,合同内容除批复的两项内容外,又增加场地平整12220平方米,实际施工主干道总面积2250平方米;次干道总面积10374平方米,主干道变更增加面积180平方米,次干道变更增加面积224平方米,场地平整变更增加面积404平方米,造价增加22,141元,项目变更未经批复。

  3、2012年财政扶贫整村推进项目太平镇东坪村三条道路工程批复新建道路总面积8520平方米,合同内容除批复的内容外,又增加场地平整8520平方米,实际施工总面积8598平方米,变更增加面积78平方米,场地平整变更增加面积8598平方米,造价增加13,921.76元,项目变更未经批复。

  4、2012年财政扶贫整村推进项目桑坪黄沙村河道治理工程批复显示修建河道总长690米,批复资金55万元,中标价及合同价为527000.52元,竣工资料显示河道总长720.11米,决算价550,000元,工程量及造价均增加但未见变更资料。

  5、2013年财政扶贫整村推进项目六标段丹水袁庄主干道道路项目工程批复新建道路主干道总面积10997平方米;中标及合同价577,342元,实际施工主干道变更追加1384平方米,造价增加72,658元,只有甲乙双方补充协议,未见有关部门批复变更资料。

  6、2013年财政扶贫整村推进项目二标段桑坪石灰岭村组道路工程项目批复道路总面积1705平方米,批复资金10万元;合同内容则增加路肩培土4068平方米,未见变更批复资料。

  7、2013年财政扶贫整村推进项目二标段石界河杨盘村组道路工程项目批复道路主干道9450平方米,次干道2000平方米,路肩培土4068平方米,实际施工主干道9700平方米、次干道2671平方米、路肩培土4068平方米,分别比合同增加250平方、671平方,造价共增加33,474.08元。(不含路肩培土13383.72)

  8、2013年财政扶贫整村推进项目一标段军马河乡后河主次干道道路项目工程批复新建道路主干道总面积5600平方米;次干道总面积6400平方米,合同价596,960元,实际施工主干道变更增加面积972平方米,造价增加53,040元,增加路肩培土4992平方米,未见变更批复资料。

  9、2013年财政扶贫整村推进项目四标段二郎坪汉王城主次干道道路项目工程批复新建道路主干道总面积10440平方米;次干道总面积600平方米,中标价及合同价均为580,238.16元。实际施工主干道变更增加面积1331平方米,造价增加69,761.84元,增加路肩培土600平方米,造价增加6,612元,未见变更批复资料。

  10、2013年财政扶贫整村推进项目七标段丁河北峪村堤防工程扩大建设规模追加工程合同款72,264.42元,未见变更批复资料。

  上述事项,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豫财建[2011]96号)第一条“……凡涉及标准、规模、投资调整和设计变更等事项,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和《关于下达2013年财政扶贫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的通知》(宛财预[2013]235号)第二条“……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如确需调整和变更的,须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之规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凡涉及标准、规模、投资调整和设计变更等事项,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和《关于下达2013年财政扶贫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的通知》(宛财预[2013]235号)第二条“……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如确需调整和变更的,须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完善审批手续。

  二、扩大范围开支119,585.34元

  1、2013年财政扶贫整村推进项目七标段桑坪石灰岭村河道治理在工程造价中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总承包服务费,两项费用共80,892元。

  2、2013年财政扶贫整村推进项目七标段丁河北峪村堤防工程造价中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总承包服务费,两项费用共38,693.34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之规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规列支资金119,585.34元,上缴西峡县财政局国库专户,用于2015年西峡县财政扶贫整村推进项目。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南阳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邮编:473000

  地址:南阳市张衡路396号

  联系电话:0377-62376565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