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宛财监[2015]21号)
当事人:镇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依据《河南省财政厅2014年财政监督工作要点》(豫财办[2014]10号)及《南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4年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宛财监[2014]2号)文件要求,我局派检查组于2014年4月17日至 4月30日,对你单位2013年度财政扶贫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以取得的检查资料为依据,现将检查结果和处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慢
1、宛扶贫办【2013】9号文件批复枣园镇陈岗村乡村道路项目,总投资66万元,其中坑塘清淤总投资61.54万元,水泥道路4.46万元。经实地勘察,坑塘清淤在建,未完工,水泥道路未建。
2、宛扶贫办【2013】9号文件批复老庄镇凉水泉村道路项目,总投资63万元。经实地勘察,该项目正在建设中,约完成总工程量的30%。
上述事项,违反了《南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南阳市财政局关于2013年度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财政扶贫项目的批复》 (宛扶贫办[2013]9号)第六款:“认真组织项目实施。要充分利用有利时机,抓紧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尽快组织项目施工。抓好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检查督导,确保今年麦收前高标准、高质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之规定。
依据《南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南阳市财政局关于2013年度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财政扶贫项目的批复》(宛扶贫办[2013]9号)第六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如期完工。
以上违规事实有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检查工作底稿、征求意见函等检查档案为证。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南阳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邮编:473000
地址:南阳市张衡路396号
联系电话:0377-62376554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