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兑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技术操作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补助资金是指国家财政对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农户所给予的退耕还林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第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工作,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林业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加强退耕还林政策的宣传。同时,公开咨询电话,为退耕农户提供退耕还林政策服务。
第二章 补助标准与年限
第五条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标准为: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90元;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25元。第六条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限:自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次年起算,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第三章 检查验收
第七条 退耕还林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县级自查为全查,即逐小班、逐户检查全部当年退耕地还林完成面积、历年退耕地还林保存面积;省级复查、国家核查均为抽查。县级自查结果作为县级财政部门资金报账的依据,省级复查结果作为省级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部门报账情况予以认定的依据,国家核查结果是国家财政部确定我省执行报账的依据。
第八条 县级自查结果是省级复查和国家核查的基础,也是发放补助资金的依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当年实施的退耕地还林和补助期内历年实施的退耕地还林进行全面自查,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自查结果上报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时将自查合格的退耕户兑现底册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对自查中不合格的农户,暂不兑现补助资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其下达整改通知单,待整改完善达到合格标准后,再予兑现。整改通知单应于当年9月底下达到户,整改情况检查应于次年4月底完成。
第十条 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林业厅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工程县开展年度自查工作,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以省辖市为单位将县级自查结果汇总上报省林业厅。
第十一条 省林业厅根据县级自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省级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上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作为国家核查的依据。
第四章 张榜公示与政策兑现
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年验收合格的退耕户兑现底册,协助财政部门,组织乡(镇)财政所以村、组为单位,在其显著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并拍照存档备查,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第十三条 县级林业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以“一卡(折)通”的形式,及时、足额打入退耕农户账户。每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补助资金兑现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检查验收工作的监督。各工程县要与参与检查验收的人员签订验收目标责任书,实行责任倒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和涉及退耕政策兑现工作的信访案件,认真调查,从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