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
豫财农〔2011〕138号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管理,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偿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和省财政补偿基金分别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豫林补〔2006〕25号)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补偿基金依据其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中央财政已经安排的管护补助支出,省财政不再重复补偿。中央财政安排的管护补助支出未达到其相应补偿标准的,省财政将差额部分补上。
第五条 每年3月10日前,省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将县级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方案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方案的内容包括:上年度的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公益林管理情况、批准征占用的公益林林地等资源变化情况,当年补偿基金申请及使用计划等(表式见附件4—附件6)。
第六条 省辖市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所属承担公益林管理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自然保护区、乡级林业管理机构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合同样本见附件1),国有林业单位、自然保护区、乡级林业管理机构应与护林员或农户签订护林合同(样本见附件2)或管护经济补偿合同(样本见附件3)。
第七条 国有公益林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护林员的劳务补助每年每亩4元,其余资金作为公益林建设支出,用于开展管护工作所必需的管护设施修建与修缮、林区道路维护和档案管理。
第八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公益林管护的经济补偿为每年每亩8元,其余1.75元为公益林建设支出。
(一)集体所有的公益林管护经济补偿,用于护林员的劳务补助原则上每年每亩不低于4元(具体劳务补助标准由护林合同确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前管护状况及不同区域的护林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本区域的护林劳务支出标准。其余资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济补偿,按当年该村(组)的总人口(或股份)均分到户。
(二)个人所有且负责管护的公益林,每年每亩8元的经济补偿要支付给农户;林农不愿承担或无力承担管护责任的公益林,县、乡林业管理部门或管护单位应参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组织统一管护,护林员的劳务补助由农户按补偿面积分摊。
(三)每年每亩1.75元的公益林建设支出,集中用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管护设施修建与修缮、森林火灾预防、林区道路维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档案管理、护林员培训、补植补造及中幼龄林抚育,由县级财政部门列支。
每年3月底前,县级实施单位(包括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省辖市直属的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等)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统一编制辖区内公益林建设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县管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等单位的公益林建设项目,含在所在县的年度实施方案之中)。每个县级实施单位每年实施的公益林建设项目不得超过4类。省、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事先对年度公益林建设重点提出指导性意见。
按不同的事权等级,国家级公益林或省级公益林年度建设项目支出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实施方案,由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支出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实施方案,由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的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财政部门列支、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主要用于公益林管理情况检查验收、技术培训、资源监测、森林火灾预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档案管理。
每年5月底前,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年度公共管护支出提出指导性意见。有关单位提交公共管护支出项目书面申请,逐级报至省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联合省财政部门结合申报情况确定建设任务。相关单位根据建设任务编制实施方案,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后实施。
第十条 批准实施的公共管护支出项目实施方案和公益林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每年9月底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进行公益林建设项目和公共管护支出项目自查验收并提交自查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按照公益林事权等级及其补偿基金来源分账核算。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国有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公益林事权等级对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三条 林权权利人享有或均分到户的公益林管护经济补偿,由乡级林业管理机构或管护单位组织村、组逐一落实后填报兑现底册,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兑现底册,组织乡级财政所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经济补偿拨至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由金融部门按照兑现底册以“一折(卡)通”的形式,及时、足额打入存折(即视同兑现到位)。未实行“一折(卡)通”形式兑现的经济补偿,乡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发放公益林管护经济补偿通知书或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通知农户到指定地点领取经济补偿。兑现工作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十四条 公益林建设支出和护林员劳务补助实行县级报账制。公益林建设支出可预付70%的建设资金,剩余的30%待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结清;护林员劳务补助按护林合同履约情况支付。
第十五条 县级实施单位要及时对护林责任和公益林建设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视情节扣减其补偿资金。扣减的护林劳务补助用于护林绩效突出者的奖励;扣减的公益林建设资金,用于下年度的公益林建设。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补偿基金管理、公益林管护绩效、公益林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林业主管部门在下年度视情节一次性调减其公益林建设支出。调减的公益林建设支出用于管理规范、使用成效显著者的奖励。
(一)违反补偿基金使用或公益林管护规定,问题严重者;
(二)上报的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等资源变化情况不实者;
(三)一年内累计2次未按时上报或报送的材料不合格者;
(四)擅自变更批准实施的公共管护支出项目实施方案或公益林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者。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补偿基金中列支。
工作经费安排的标准为本辖区内补偿基金总额的4%。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执行。原《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豫财办农[2007]152号)及《河南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豫财农〔2010〕2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林业主管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