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制度
首问负责制度
1、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一旦接到来电、来访即为首问责任人。
3、首问责任人接待来电、来访要态度热情,礼貌待人,对来电、来访者的咨询不得推诿或拒绝。
4、首问责任人接待来电、来访后,要热情解答或协调解答提出的问题,直至来电、来访者满意为止。
5、询问人所提问题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给予答复;若对所提问题不能立即答复的,约定再次答复的方式和时间。再次答复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6、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属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能解决的,耐心、细致解释清楚后,视为完成答复。
7、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若不属于首问责任人科室(单位)职责范围,要转给相关科室(单位)答复,同时要向询问人指明应询问的科室(单位)名称、电话号码和工作人员姓名,或引导询问人到相关科室(单位)办理。
8、局纪检监察室负责首问负责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凡因失职被投诉,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限时办结制度
1、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市财政局办事时,经办科室(单位)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要申办事项的制度。
2、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限时办结制的主要责任人。
3、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办结;没有规定时限的,必须按照提高效能的原则,确定时限办结,并将办理时限公布于众。
4、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5、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告之其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6、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理由和具体时间。
7、局办公室负责做好办理重点工作的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已接近或超过规定时间尚未完成的工作进行督办,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8、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对科室(单位)承办的重要工作进行督查,或通过局务会议听取各科室(单位)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
9、对市委、市政府、省财政厅和局党组的决定、命令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对因不负责任、效率低下等原因致使决策棚架的,要严肃处理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一次性告知制度
1、为提高工作效能,简化工作程序,优化服务质量,塑造务实高效的财政形象,制定本制度。
2、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来电或到单位办事、咨询时,经办人依据职责一次性告知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
3、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能够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口头或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材料。对不符合规定或无法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告知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4、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科室(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科室(单位)或其他行政机关申请。
5、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并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6、告知过程中要做到引用法规、政策依据明确,条理清晰,耐心细致。
7、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过错追究制度
1、为加强机关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过错行为是指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局内部的行政管理制度,或者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3、在实施财政业务管理过程中,违反财政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4、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过程中, 违反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5、在机关作风和廉洁从政方面,违反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相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6、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教育; 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合格)或者不称职(合格);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文明单位奖;行政记过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职、辞退或解聘。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7、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机关纪委会同人事教育科组织实施。
投诉问责制度
1、为加强效能建设,促进作风改进,规范投诉办理和责任追究程序,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单位工作人员(含非在编雇用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行政管理、作风建设及廉洁从政相关规定的,受到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追究其效能过错责任。
3、投诉人投诉举报由局机关纪委受理及办理。
4、投诉人可以采取信函、电话和当面投诉等方式进行投诉。投诉人应当据实告知被投诉人的单位、姓名和事由,同时据实提供自己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情况,以便调查处理和回复。
5、投诉受理部门根据工作权限,须对投诉事项及时办理或转办,对超越处理权限的投诉,须向主管领导汇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6、投诉受理部门对于职权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必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对于复杂的投诉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必须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7、投诉受理部门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必须在一天内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向投诉人说明。
8、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将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教育等处理。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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