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财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财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财政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各科室、局属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各科室、局属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向财政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信息公开办公室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或相关组织证明。
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我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我局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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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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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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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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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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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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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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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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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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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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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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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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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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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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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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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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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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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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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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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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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 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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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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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受理机关无法按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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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填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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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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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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