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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拟公开审查发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市财政局政府信息的审查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财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发布前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南阳市财政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四条  对拟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为依据;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政府信息拟发布前的审查工作,由信息主办科室、单位和信息公开办公室共同负责承办。信息主办科室填写《市财政局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具体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核批准,涉及财政局全面工作或重要工作的,需报局长审查批准。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批示意见,按有关程序进行发布。
第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示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末标示,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市财政局信息主办科室、单位提出拟公开信息意见时,应明确提出“公开”、“部分公开”、“免于公开”、“暂缓公开”、“需报审”具体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要进行全面审查,存在质疑的,要与主办科室协商后按程序报审。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公开发布。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各科室、局属单位工作程序,参与年度目标考评。